儲戶稱卡內5萬存款丟失 上訴支付寶被駁回

未能證明存款被盜和被告有過錯 儲戶狀告銀行和支付寶的訴請被駁回

一覺醒來,儲蓄卡裡的5萬元不見瞭。去年10月24日凌晨2時,楊某的銀行賬號通過支付寶被轉走5萬元,因認為支付系統存在漏洞,他訴至法院,請求銀行及支付寶公司賠償。日前,越秀區法院判決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此案是越秀區法院首次受理通過支付寶轉走儲蓄存款、儲戶要求銀行及第三方支付平臺賠償的糾紛。

楊某:存在漏洞應負賠償責任

楊某在某銀行處開立一儲蓄賬戶,2013年10月24日早上8時許,手機短信提示該卡在早上8時06分有入台中月子中心比較賬458元,餘額19541.32元。台中月子中心評比

卡上原來有6.9萬餘元,一下子餘額少瞭5萬元。楊某當即到開戶行詢問,被告知10月24日凌晨2時48分該卡通過支付寶轉賬出去5萬元。楊某報案,認為罪犯利用銀行和支付寶公司的系統漏洞盜取款項,故請求被告支付儲蓄存款5萬元,但兩被告一直不給予明確答復。

銀行:未通過銀行支付無責任

銀行辯稱,楊某賬戶內資金的劃賬是通過支付寶支付平臺交易,並未通過銀行的系統對外支付,也未校驗銀行卡磁道信息,故交易過程銀行不存在任何過錯。

銀行認為,楊某對銀行卡號、支付寶密碼等信息未盡妥善保管義務,以及支付寶未盡資金安全保障義務,才是導致交易成功的根本原因,故銀行不應承擔責任。

支付寶:交易通過瞭短信驗證

支付寶公司辯稱,協議約定楊某可以通過協議約定的方式(如通過賬戶名、登錄密碼和支付密碼驗證後)向支付寶發出支付指令。

從後臺系統記錄的涉案支付詳情看,涉案支付為正常支付並無被盜特征,是在正常登錄後的可信環境下發生,操作人通過瞭短信驗證碼的驗證,如果涉案支付並非楊某所為,那麼必然是楊某未妥善保管手機導致驗證碼泄露。楊某主張被盜事實並不成立,且公安機關未予立案也說明公安機關認為並不存在被盜事實,故該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庭審中,支付寶公司通過舉證系統的後臺截圖,證明涉案“支付寶轉賬”時,楊某的支付寶賬戶、王某支付寶的賬戶及另一涉案的支付寶收款賬戶,三個賬戶通過同一IP及MAC時間段進行操作,可以鎖定是同一部手機或者同一路由,而且IP是王某過往交易環境的地址,同一個美團賬戶有使用過王某支付寶以及支付寶款項轉入賬戶進行交易的記錄等。

楊某稱:“支付寶公司隻能證明王某賬戶同時登錄,但該賬戶與本案無關”、“王某是楊某的員工,經與王某核實,王某的賬戶也可能是被盜的”、“涉案當晚,我與王某三點睡。案發時,王某在玩電腦,我的手機在口袋裡”、“楊某沒有丟失手機,但王某丟失過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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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戶謹記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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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網絡支付安全問題頻發的現象,法官給出如下建議:

1.網絡交易用戶要加強安全意識,在申請支付賬戶時仔細閱讀網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同時妥善保管賬號、密碼等信息,避免信息泄露導致賬戶被盜;

2.網絡交易平臺針對目前存在的交易安全問題應及時解決,完善交易系統,切實保障用戶賬戶安全;

3.應進一步明確用戶、銀行和網絡運營商這三方的權利義務,尤其要分清銀行和網絡運營商的責任。加強三者之間的聯系,建立一套完善的問題解決機制。

法院:楊某未能舉證證明存款被盜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是以兩被告沒有盡到保證客戶存款安全的基本義務,而要求對方賠償。但是,楊某對涉案“支付寶轉賬”屬於存款被盜的事實,並無法予以證明,且楊某對其銀行賬戶密碼以及支付寶賬戶密碼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




在涉案“支付寶轉賬”過程中,兩被告存在違約或過錯的事實,是法院支持楊某主張的依據。但是,楊某並不能證明銀行在涉案的“支付寶轉賬”存在違約或過錯的事實;此外,被告支付寶公司就其履行合同義務,已向楊某發出“付款校驗碼”的事實進行瞭舉證,楊某否認其收到該短信的事實,應當舉證證明。

本案中,楊某既未能證明涉案“支付寶轉賬”是存款被盜的事實,亦不能證明兩被告對涉案“支付寶轉賬”行為存在違反合同義務或過錯責任的事實,故依法應承擔不利的後果,判決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後,楊某未提出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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