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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等兩部委:5月1日起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

今日,財政、國傢稅務總局下發《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將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各方關註的二手房交易營改增政策終於落定。

財政部公佈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對此做出明確,個人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於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

而對北上廣深四市,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後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為確保全面推開營改增平穩實施,國稅總局近日也發文稱,全面推開營改增後,二手房交易增值稅在一定過渡期內委托地稅部門代征。

以下為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傢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現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和《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3〕121號)、《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國際水路運輸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0號)和《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影視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8號),除另有規定的條款外,相應廢止。

各地要高度重視營改增試點工作,切實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周密安排,明確責任,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準備以及試點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和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改革的平穩、有序、順利進行。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反映。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

2016年3月23日

附件1: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二條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第三條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第四條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傢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第五條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傢稅務總局制定。

除國傢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經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批準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合並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八條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傢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增值稅會計核算。

第二章征稅范圍

第九條應稅行為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執行。

第十條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於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十二條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二)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三)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四)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四)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稅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條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增值稅征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一節一般性規定

第十七條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第十八條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第十九條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第二十條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 (1+稅率) 稅率

第二節一般計稅方法

第二十一條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二十二條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並收取的增值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 稅率

第二十三條一般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銷項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並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 (1+稅率)

第二十四條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第二十五條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 扣除率

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購進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

(四)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傢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第二十八條不動產、無形資產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註釋》執行。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黴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 (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 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第三十條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服務,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第三十一條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 適用稅率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後的餘額。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二)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

第三節簡易計稅方法

第三十四條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 征收率

第三十五條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並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 (1+征收率)

第三十六條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扣減當期銷售額後仍有餘額造成多繳的稅款,可以從以後的應納稅額中扣減。

第四節銷售額的確定

第三十七條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並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台中月子中心價格

第三十八條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

納稅人按照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後12個月內不得變更。

第三十九條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四十一條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四十二條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開票有誤或者銷售折讓、中止、退回等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傢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扣減銷項稅額或者銷售額。

第四十三條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折扣後的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價款為銷售額,不得扣減折扣額。

第四十四條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 (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傢稅務總局確定。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謀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

第五章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

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四十六條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其他個人提供建築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第四十七條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按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六章稅收減免的處理

第四十八條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同時適用免稅和零稅率規定的,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免稅或者零稅率。

第四十九條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於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第五十條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傢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備案。

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未達到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增值稅。2017年12月31日前,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五十一條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國傢稅務局負責征收。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稅,國傢稅務局暫委托地方稅務局代為征收。

第五十二條納稅人發生適用零稅率的應稅行為,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制定。

第五十三條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

第五十四條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第五十五條納稅人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按照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現行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

附: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

一、銷售服務

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築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一)交通運輸服務。

交通運輸服務,是指利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1.陸路運輸服務。

陸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陸路(地上或者地下)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包括鐵路運輸服務和其他陸路運輸服務。

(1)鐵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鐵路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2)其他陸路運輸服務,是指鐵路運輸以外的陸路運輸業務活動。包括公路運輸、纜車運輸、索道運輸、地鐵運輸、城市輕軌運輸等。

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照陸路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2.水路運輸服務。

水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水路運輸的程租、期租業務,屬於水路運輸服務。

程租業務,是指運輸企業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運輸任務並收取租賃費的業務。

期租業務,是指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操作人員的船舶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船東負擔的業務。

3.航空運輸服務。

航空運輸服務,是指通過空中航線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屬於航空運輸服務。

濕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機組人員的飛機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一定標準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的業務。

航天運輸服務,按照航空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航天運輸服務,是指利用火箭等載體將衛星、空間探測器等空間飛行器發射到空間軌道的業務活動。

4.管道運輸服務。

管道運輸服務,是指通過管道設施輸送氣體、液體、固體物質的運輸業務活動。

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並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後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二)郵政服務。

郵政服務,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和機要通信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1.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普遍服務,是指函件、包裹等郵件寄遞,以及郵票發行、報刊發行和郵政匯兌等業務活動。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郵資封片卡、無名址函件和郵政小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獨立封裝的物品,其重量不超過五十千克,任何一邊的尺寸不超過一百五十厘米,長、寬、高合計不超過三百厘米。

2.郵政特殊服務。

郵政特殊服務,是指義務兵平常信函、機要通信、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寄遞等業務活動。

3.其他郵政服務。

其他郵政服務,是指郵冊等郵品銷售、郵政代理等業務活動。

(三)電信服務。

電信服務,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等各種通信網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據和信息的業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1.基礎電信服務。

基礎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的業務活動,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帶寬、波長等網絡元素的業務活動。

2.增值電信服務。

增值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有線電視網絡,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及應用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等業務活動。

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按照增值電信服務繳納增值稅。

(四)建築服務。

建築服務,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

1.工程服務。

工程服務,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築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者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者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

2.安裝服務。

安裝服務,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以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被安裝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以及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3.修繕服務。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4.裝飾服務。

裝飾服務,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飾裝修,使之美觀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5.其他建築服務。

其他建築服務,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之外的各種工程作業服務,如鉆井(打井)、拆除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築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

(五)金融服務。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1.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後,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臺)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3.保險服務。

保險服務,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包括人身保險服務和財產保險服務。

人身保險服務,是指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財產保險服務,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4.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六)現代服務。

現代服務,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

1.研發和技術服務。

研發和技術服務,包括研發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專業技術服務。

(1)研發服務,也稱技術開發服務,是指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與試驗開發的業務活動。

(2)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果支付節能服務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報酬的業務活動。

(3)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是指在采礦、工程施工前後,對地形、地質構造、地下資源蘊藏情況進行實地調查的業務活動。

(4)專業技術服務,是指氣象服務、地震服務、海洋服務、測繪服務、城市規劃、環境與生態監測服務等專項技術服務。

2.信息技術服務。

信息技術服務,是指利用計算機、通信網絡等技術對信息進行生產、收集、處理、加工、存儲、運輸、檢索和利用,並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和信息系統增值服務。

(1)軟件服務,是指提供軟件開發服務、軟件維護服務、軟件測試服務的業務活動。

(2)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是指提供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產品設計、測試及相關技術支持服務的業務活動。

(3)信息系統服務,是指提供信息系統集成、網絡管理、網站內容維護、桌面管理與維護、信息系統應用、基礎信息技術管理平臺整合、信息技術基礎設施管理、數據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務、在線殺毒、虛擬主機等業務活動。包括網站對非自有的網絡遊戲提供的網絡運營服務。

(4)業務流程管理服務,是指依托信息技術提供的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經濟管理、審計管理、稅務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經營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務的活動。

(5)信息系統增值服務,是指利用信息系統資源為用戶附加提供的信息技術服務。包括數據處理、分析和整合、數據庫管理、數據備份、數據存儲、容災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等。

3.文化創意服務。

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1)設計服務,是指把計劃、規劃、設想通過文字、語言、圖畫、聲音、視覺等形式傳遞出來的業務活動。包括工業設計、內部管理設計、業務運作設計、供應鏈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動漫設計、網遊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廣告設計、創意策劃、文印曬圖等。

(2)知識產權服務,是指處理知識產權事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對專利、商標、著作權、軟件、集成電路佈圖設計的登記、鑒定、評估、認證、檢索服務。

(3)廣告服務,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托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佈、播映、宣傳、展示等。

(4)會議展覽服務,是指為商品流通、促銷、展示、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溝通、國際往來等舉辦或者組織安排的各類展覽和會議的業務活動。

4.物流輔助服務。

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和收派服務。

(1)航空服務,包括航空地面服務和通用航空服務。

航空地面服務,是指航空公司、飛機場、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境內航行或者在境內機場停留的境內外飛機或者其他飛行器提供的導航等勞務性地面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旅客安全檢查服務、停機坪管理服務、機場候機廳管理服務、飛機清洗消毒服務、空中飛行管理服務、飛機起降服務、飛行通訊服務、地面信號服務、飛機安全服務、飛機跑道管理服務、空中交通管理服務等。

通用航空服務,是指為專業工作提供飛行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航空攝影、航空培訓、航空測量、航空勘探、航空護林、航空吊掛播灑、航空降雨、航空氣象探測、航空海洋監測、航空科學實驗等。

(2)港口碼頭服務,是指港務船舶調度服務、船舶通訊服務、航道管理服務、航道疏浚服務、燈塔管理服務、航標管理服務、船舶引航服務、理貨服務、系解纜服務、停泊和移泊服務、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務、水上交通管理服務、船隻專業清洗消毒檢測服務和防止船隻漏油服務等為船隻提供服務的業務活動。

港口設施經營人收取的港口設施保安費按照港口碼頭服務繳納增值稅。

(3)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是指貨運客運場站提供貨物配載服務、運輸組織服務、中轉換乘服務、車輛調度服務、票務服務、貨物打包整理、鐵路線路使用服務、加掛鐵路客車服務、鐵路行包專列發送服務、鐵路到達和中轉服務、鐵路車輛編解服務、車輛掛運服務、鐵路接觸網服務、鐵路機車牽引服務等業務活動。

(4)打撈救助服務,是指提供船舶人員救助、船舶財產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撈服務的業務活動。

(5)裝卸搬運服務,是指使用裝卸搬運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將貨物在運輸工具之間、裝卸現場之間或者運輸工具與裝卸現場之間進行裝卸和搬運的業務活動。

(6)倉儲服務,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者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活動。

(7)收派服務,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的業務活動。

收件服務,是指從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並運送到服務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業務活動。

分揀服務,是指服務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對函件和包裹進行歸類、分發的業務活動。

派送服務,是指服務提供方從其集散中心將函件和包裹送達同城的收件人的業務活動。

5.租賃服務。

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

(1)融資租賃服務,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租賃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租賃物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隻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租賃物,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租賃物銷售給承租人,均屬於融資租賃。

按照標的物的不同,融資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

融資性售後回租不按照本稅目繳納增值稅。

(2)經營租賃服務,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

按照標的物的不同,經營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和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將建築物、構築物等不動產或者飛機、車輛等有形動產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於發佈廣告,按照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水路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幹租業務,屬於經營租賃。

光租業務,是指運輸企業將船舶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操作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隻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幹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飛機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機組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隻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6.鑒證咨詢服務。

鑒證咨詢服務,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1)認證服務,是指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利用檢測、檢驗、計量等技術,證明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相關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業務活動。

(2)鑒證服務,是指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受托對相關事項進行鑒證,發表具有證明力的意見的業務活動。包括會計鑒證、稅務鑒證、法律鑒證、職業技能鑒定、工程造價鑒證、工程監理、資產評估、環境評估、房地產土地評估、建築圖紙審核、醫療事故鑒定等。

(3)咨詢服務,是指提供信息、建議、策劃、顧問等服務的活動。包括金融、軟件、技術、財務、稅收、法律、內部管理、業務運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詢。

翻譯服務和市場調查服務按照咨詢服務繳納增值稅。

7.廣播影視服務。

廣播影視服務,包括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服務、發行服務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務。

(1)廣播影視節目(作品)制作服務,是指進行專題(特別節目)、專欄、綜藝、體育、動畫片、廣播劇、電視劇、電影等廣播影視節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務。具體包括與廣播影視節目和作品相關的策劃、采編、拍攝、錄音、音視頻文字圖片素材制作、場景佈置、後期的剪輯、翻譯(編譯)、字幕制作、片頭、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復、編目和確權等業務活動。

(2)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服務,是指以分賬、買斷、委托等方式,向影院、電臺、電視臺、網站等單位和個人發行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以及轉讓體育賽事等活動的報道及播映權的業務活動。

(3)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是指在影院、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以及通過電臺、電視臺、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無線或者有線裝置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業務活動。

8.商務輔助服務。

商務輔助服務,包括企業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安全保護服務。

(1)企業管理服務,是指提供總部管理、投資與資產管理、市場管理、物業管理、日常綜合管理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2)經紀代理服務,是指各類經紀、中介、代理服務。包括金融代理、知識產權代理、貨物運輸代理、代理報關、法律代理、房地產中介、職業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記賬、拍賣等。

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發貨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經營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貨物運輸、裝卸、倉儲和船舶進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關手續的業務活動。

代理報關服務,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委托,代為辦理報關手續的業務活動。

(3)人力資源服務,是指提供公共就業、勞務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勞動力外包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4)安全保護服務,是指提供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等的業務活動。包括場所住宅保安、特種保安、安全系統監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務。

9.其他現代服務。

其他現代服務,是指除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和商務輔助服務以外的現代服務。

(七)生活服務。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1.文化體育服務。

文化體育服務,包括文化服務和體育服務。

(1)文化服務,是指為滿足社會公眾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種服務。包括:文藝創作、文藝表演、文化比賽,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檔案館的檔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質遺產保護,組織舉辦宗教活動、科技活動、文化活動,提供遊覽場所。

(2)體育服務,是指組織舉辦體育比賽、體育表演、體育活動,以及提供體育訓練、體育指導、體育管理的業務活動。

2.教育醫療服務。

教育醫療服務,包括教育服務和醫療服務。

(1)教育服務,是指提供學歷教育服務、非學歷教育服務、教育輔助服務的業務活動。

學歷教育服務,是指根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或者認可的招生和教學計劃組織教學,並頒發相應學歷證書的業務活動。包括初等教育、初級中等教育、高級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學歷教育服務,包括學前教育、各類培訓、演講、講座、報告會等。

教育輔助服務,包括教育測評、考試、招生等服務。

(2)醫療服務,是指提供醫學檢查、診斷、治療、康復、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防疫服務等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夥食的業務。

3.旅遊娛樂服務。

旅遊娛樂服務,包括旅遊服務和娛樂服務。

(1)旅遊服務,是指根據旅遊者的要求,組織安排交通、遊覽、住宿、餐飲、購物、文娛、商務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2)娛樂服務,是指為娛樂活動同時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

具體包括:歌廳、舞廳、夜總會、酒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遊藝(包括射擊、狩獵、跑馬、遊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

4.餐飲住宿服務。

餐飲住宿服務,包括餐飲服務和住宿服務。

(1)餐飲服務,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活動。

(2)住宿服務,是指提供住宿場所及配套服務等的活動。包括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的住宿服務。

5.居民日常服務。

居民日常服務,是指主要為滿足居民個人及其傢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務,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傢政、婚慶、養老、殯葬、照料和護理、救助救濟、美容美發、按摩、桑拿、氧吧、足療、沐浴、洗染、攝影擴印等服務。

6.其他生活服務。

其他生活服務,是指除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和居民日常服務之外的生活服務。

二、銷售無形資產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

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遊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三、銷售不動產

銷售不動產,是指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務活動。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等。

建築物,包括住宅、商業營業用房、辦公樓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建造物。

構築物,包括道路、橋梁、隧道、水壩等建造物。

轉讓建築物有限產權或者永久使用權的,轉讓在建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所有權的,以及在轉讓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時一並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附件2: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一、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一)兼營。

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二)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1.根據國傢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於《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用於公益事業的服務。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三)銷售額。

1.貸款服務,以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托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

3.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1)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2)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餘額作為銷售額。

(3)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以選擇以下方法之一計算銷售額: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計算當期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價款本金,為書面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當收取的本金。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的,為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

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4)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傢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註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後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

6.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7.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下稱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8.試點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9.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10.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房地產老項目,是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

11.試點納稅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傢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議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3)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台中月子中心評比效憑證。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價款,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5)國傢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納稅人取得的上述憑證屬於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進項稅額。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不台中月子中心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2.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適用稅率) 適用稅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3.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五)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試點實施台中產後護理之家推薦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含本數)。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可以對年應稅銷售額標準進行調整。

(六)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發生下列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1.公共交通運輸服務。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

班車,是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並在固定站點停靠的運送旅客的陸路運輸服務。

2.經認定的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制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制作、壓縮轉碼(面向網絡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者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

動漫企業和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的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印發 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的規定執行。

3.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收派服務和文化體育服務。

4.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

5.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

(七)建築服務。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隻采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4.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6.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八)銷售不動產。

1.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後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6.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自建的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7.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

8.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

9.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10.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應按照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征免增值稅。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11.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九)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1.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公路經營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減按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關施工許可證明上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3.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3%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6.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十)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不含自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上述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房地產老項目,以及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3%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十一)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築服務或者銷售、出租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的不動產,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於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傢稅務總局通知建築服務發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十二)納稅地點。

屬於固定業戶的試點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傢稅務局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十三)試點前發生的業務。

1.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國傢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時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2.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營改增試點後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

3.試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

(十四)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

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並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十五)扣繳增值稅適用稅率。

境內的購買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

(十六)其他規定。

1.試點納稅人銷售電信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服務的,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油氣田企業發生應稅行為,適用《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增值稅稅率,不再適用《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印發 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 的通知》(財稅〔2009〕8號)規定的增值稅稅率。

二、原增值稅納稅人[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以下稱《增值稅暫行條例》)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一)進項稅額。

1.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2.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按照規定應當扣繳增值稅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為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4.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用於《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註釋》所列項目的,不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5.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點、第(5)點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6.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服務,發生上述第5點規定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7.已抵扣進項稅額的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上述第5點規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 適用稅率

8.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和上述第5點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據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適用稅率) 適用稅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上述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附件3: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托兒所、幼兒園,是指經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審批成立、取得辦園許可證的實施0-6歲學前教育的機構,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托兒所、幼兒園、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幼兒院。

公辦托兒所、幼兒園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省級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標準以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民辦托兒所、幼兒園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報經當地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的收費標準范圍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於免征增值稅的收入。

(二)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養老機構,是指依照民政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設立並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養老服務,是指上述養老機構按照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號)的規定,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三)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四)婚姻介紹服務。

(五)殯葬服務。

殯葬服務,是指收費標準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或者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遺體接運(含抬屍、消毒)、遺體整容、遺體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設施設備租賃、墓穴租賃及管理等服務。

(六)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七)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等醫療機構。

本項所稱的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於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

(八)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1.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傢教育考試或者國傢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傢有關部門批準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傢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具體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

(2)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

(3)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網絡本專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

2.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

(1)普通學校。

(2)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傢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3)經省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

(4)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技師學院。

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傢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3.提供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並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夥食費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於免征增值稅的范圍。

學校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學校食堂。

(九)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十)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傢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農業機耕,是指在農業、林業、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物保護等)的業務;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者排澇的業務;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傢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免稅范圍,包括與該項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

(十一)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十二)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十三)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四)個人轉讓著作權。

(十五)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按照《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

(十七)臺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臺灣航運公司,是指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 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 且該許可證上註明的公司登記地址在臺灣的航運公司。

臺灣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 經營許可 或者依據《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和《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規定,批準經營兩岸旅客、貨物和郵件不定期(包機)運輸業務,且公司登記地址在臺灣的航空公司。

(十八)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1.納稅人提供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國際運輸承運人支付的國際運輸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2.納稅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3.委托方索取發票的,納稅人應當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向委托方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餘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傢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準。

2.國傢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傢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托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二十)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被撤銷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監會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於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除另有規定外,被撤銷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被撤銷金融機構增值稅免稅政策。

(二十一)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是指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返還本利的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以及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險。

人壽保險,是指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

養老年金保險,是指以養老保障為目的,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並按約定的時間間隔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養老年金保險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保險合同約定給付被保險人生存保險金的年齡不得小於國傢規定的退休年齡。

2.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年。

健康保險,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導致損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上述免稅政策實行備案管理,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傢稅務總局關於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免征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5號)規定執行。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二十三)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準,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金融機構是指:

(1)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2)信用合作社。

(3)證券公司。

(4)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5)保險公司。

(6)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準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二十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征增值稅:

1.已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依法登記註冊為企(事)業法人,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

2.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平均年擔保費率=本期擔保費收入/(期初擔保餘額+本期增加擔保金額) 100%。

3.連續合規經營2年以上,資金主要用於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追償與處置機制。

4.為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5.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餘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6.擔保責任餘額不低於其凈資產的3倍,且代償率不超過2%。

擔保機構免征增值稅政策采取備案管理方式。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應到所在地縣(市)主管稅務機關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自完成備案手續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稅政策。3年免稅期滿後,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可按規定程序辦理備案手續後繼續享受該項政策。

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傢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9號)規定執行,其中稅務機關的備案管理部門統一調整為縣(市)級國傢稅務局。

(二十五)國傢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國傢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是指接受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單位)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鹽(限於中央儲備)等6種商品儲備任務,並按有關政策收儲、銷售上述6種儲備商品,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者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利息補貼收入,是指國傢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因承擔上述商品儲備任務從金融機構貸款,並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用於償還貸款利息的貼息收入。價差補貼收入包括銷售價差補貼收入和輪換價差補貼收入。銷售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銷售上述儲備商品時,由於銷售收入小於庫存成本而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獲得的全額價差補貼收入。輪換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根據要求定期組織政策性儲備商品輪換而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商品新陳品質價差補貼收入。

(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1.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中 轉讓技術 、 研發服務 范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2.備案程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二十七)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當符合國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傢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科普單位,是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動,是指利用各種傳媒以淺顯的、讓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向普通大眾介紹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推廣科學技術的應用,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二十九)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歸該學校所有,是指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收入進入該學校統一賬戶,並納入預算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同時由該學校對有關票據進行統一管理和開具。

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進入該學校下屬部門自行開設賬戶的,不予免征增值稅。

(三十)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註釋》中 現代服務 (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 生活服務 (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傢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傢政服務員提供傢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傢政服務企業,是指在企業營業執照的規定經營范圍中包括傢政服務內容的企業。

員工制傢政服務員,是指同時符合下列3個條件的傢政服務員:

1.依法與傢政服務企業簽訂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且在該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傢政服務企業為其按月足額繳納瞭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傢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對已享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社會保險或者下崗職工原單位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傢政服務員,如果本人書面提出不再繳納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傢政策規定的相應的社會保險,並出具其所在鄉鎮或者原單位開具的已繳納相關保險的證明,可視同傢政服務企業已為其按月足額繳納瞭相應的社會保險。

3.傢政服務企業通過金融機構向其實際支付不低於企業所在地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三十二)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三十三)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

(三十四)為瞭配合國傢住房制度改革,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

(三十六)涉及傢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傢庭財產分割,包括下列情形: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三十九)隨軍傢屬就業。

1.為安置隨軍傢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傢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並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2.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傢屬,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隨軍傢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

按照上述規定,每一名隨軍傢屬可以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四十)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1.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2.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二、增值稅即征即退

(一)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二)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傢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註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後開展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業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本規定所稱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

三、扣減增值稅規定

(一)退役士兵創業就業。

1.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 12 實際經營月數。

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當月,持《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備案。

本條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中 不動產租賃服務 、 商務輔助服務 (不含貨物運輸代理和代理報關服務)、 生活服務 (不含文化體育服務)范圍內業務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納稅人按企業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在核定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於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於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核定減免稅總額為限。

納稅年度終瞭,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於核定的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計算公式為:企業減免稅總額= 每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份 12 定額標準。

企業自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並於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當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1)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

(2)企業與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3)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工作時間表。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3.上述所稱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並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4.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按照《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規定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二)項城鎮退役士兵就業免征增值稅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

1.對持《就業創業證》(註明 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或 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 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上述人員是指:

(1)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2)零就業傢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傢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 企業吸納稅收政策 )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本條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中 不動產租賃服務 、 商務輔助服務 (不含貨物運輸代理和代理報關服務)、 生活服務 (不含文化體育服務)范圍內業務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3.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人員按以下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

(1)按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創業證》。其中,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後可以在常住地登記。

(2)零就業傢庭憑社區出具的證明,城鎮低保傢庭憑低保證明,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申領《就業創業證》。

(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生證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或委托所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代為其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直接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

(4)上述人員申領相關憑證後,由就業和創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人員范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進行核實,在《就業創業證》上註明 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 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或 企業吸納稅收政策 字樣,同時符合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條件的,可同時加註;主管稅務機關在《就業創業證》上加蓋戳記,註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4.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按照《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規定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三)項失業人員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四、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上述所稱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

五、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於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後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僅適用於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

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傢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和《國傢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除已規定期限的項目和第五條政策外,其他均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如果試點納稅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瞭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餘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附件4:

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一)國際運輸服務。

國際運輸服務,是指: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二)航天運輸服務。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

1.研發服務。

2.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3.設計服務。

4.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和發行服務。

5.軟件服務。

6.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

7.信息系統服務。

8.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9.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包括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其所涉及的具體業務活動,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相對應的業務活動執行。

10.轉讓技術。

(四)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務: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4.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5.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6.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7.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服務。

(二)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

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1.電信服務。

2.知識產權服務。

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4.鑒證咨詢服務。

5.專業技術服務。

台中產後月子中心 6.商務輔助服務。

7.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8.無形資產。

(四)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五)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六)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三、按照國傢有關規定應取得相關資質的國際運輸服務項目,納稅人取得相關資質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未取得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境內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程租服務,如果租賃的交通工具用於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由出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賃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由承租方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境內的單位或個人向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由出租方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境內單位和個人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由境內實際承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的經營者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四、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如果屬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如果屬於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外貿企業外購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出口實行免退稅辦法,外貿企業直接將服務或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出口,視同生產企業連同其出口貨物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服務和無形資產的退稅率為其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一)至(三)項規定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實行退(免)稅辦法的服務和無形資產,如果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出口價格偏高的,有權按照核定的出口價格計算退(免)稅,核定的出口價格低於外貿企業購進價格的,低於部分對應的進項稅額不予退稅,轉入成本。

五、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可以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六、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無形資產,按月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增值稅退(免)稅手續。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傢稅務總局商財政部另行制定。

七、本規定所稱完全在境外消費,是指:

(一)服務的實際接受方在境外,且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

(二)無形資產完全在境外使用,且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

(三)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與香港、澳門、臺灣有關的應稅行為,除本文另有規定外,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九、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合同,符合《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4和《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影視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8號)規定的零稅率或者免稅政策條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繼續享受零稅率或者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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